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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4年5月1日实行《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》

   2013年12月11日,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通告发布(国卫通﹝2013﹞7号),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《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》。其编号和名称为:GBZ 130—2013 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(代替GBZ 130—2002、GBZ 138—2002)
   该标准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,自该标准施行之日起,GBZ 130—2002、GBZ 138—2002同时废止。
   经修订后的《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》适用于各种医用X射线诊断应用过程中的放射诊疗防护,包括透视、摄影、牙科摄影、乳腺摄影、介入放射诊疗、骨科复位等。将对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使用的安全管理发挥积极作用,可有效控制工作人员、受检者和公众的受照剂量;机房的屏蔽防护更趋合理,从而降低放射危害的发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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